因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,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。
(一)基準日的確定對于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,一般以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;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,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。
(二)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間,國家頒布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有關政策在合同工程基準日之后發生變化,且因執行相應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價發生增減變化的,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。但是,有關價格的變化已經包含在物價波動事件的調價公式中,則不再予以考慮。
(三)工期延誤期間的特殊處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,在工程延誤期間國家的法律、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,造成合同價款增加的,合同價款予調整;造成合同價款減少的,合同價款予以調整。(不利于承包人)予以調整。本文轉自互聯網,如有侵權請于我司客服聯系刪除;感謝您的理解!
掃碼添加微信
領取備考資料
Copyright 2010-2025 中建教育集團 備案號 豫ICP備09016314號-2 網站地圖